外勞輸入申請重要事項(僱主責任條款)

【薪酬保障規定】

• 輸入勞工每月基本薪金須達標
✓ 不低於政府統計處最新發布「行業每月工資中位數」報告數據
✓ 須包含《僱傭條例》規定之強積金供款

【内地勞工輸送機制】

• 聘用內地居民須經法定渠道:
✓ 必須透過内地商務部核准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辦理輸送
✓ 嚴禁自行跨境招聘或私聘

【本地招聘程序規範】

• 非勞工處管道招聘須符合:
✓ 申請日前30日內完成
✓ 連續14個曆日刊登兩次招聘廣告
✓ 適用平台:
- 本地註冊報章
- 持牌招聘網站

【勞工處招聘要求】

• 強制性官方招聘管道:
✓ 申請日前30日內啟動
✓ 連續14個曆日於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平台刊登職缺
✓ 須完整記錄應徵者處理情況

招聘申请介绍

申请流程

Step 1
•與僱主進行用工需求分析會議,提供專業分析,預備《外勞輸入計劃申請文件清單》並簽署授權書,核實企業是否符合「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資格。
Step 2
代表僱主向勞工處及入境處,遞交全套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
Step 3
限內透過龐大的人材網絡為僱主提供合適人選,確認最終人選
Step 4
擬定及簽署符合法規的僱員合約
Step 5
辦理辦理僱員簽證
Step 6
協助安排指定宿舍或合規住宿單位

FAQ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甚麼申請資格?可由代表提交和簽署申請文件嗎?
申請者必須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僱主,而僱主須按他們的經營類別,以獨資經營、合
夥經營、有限公司或法人團體的名義作出申請,提交申請時須附上相關的註冊文件副
本以作核實。申請文件須由僱主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申請文件,必
須提交授權書以茲證明。
是否所有行業均可提交申請?
由勞工處執行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 及「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是否可就任何職位類別提交申請?
僱主可向「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補充勞工優 化計劃」會暫停執行「補充勞工計劃」下26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一般 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惟請注意,「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行業輸 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及「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 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勞工處需要多少時間完成審批申請?
勞工處處理每宗「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所需的時間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申請僱 主是否已提供足夠的資料或曾否在處理過程中要求更改申請詳情。如有需要,勞工處 會要求僱主提供補充資料/證明文件或建議修訂申請職位的要求;如申請者拒絕接納 勞工處的建議或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回覆,勞工處會中止處理有關申請,不作另行通知。 為加快處理申請,經諮詢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勞工處已 編制「常見職位表」供「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僱主參考。「常見職位表」涵蓋超過 150個不同職位的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如僱主申請輸入勞工從 事該列表所涵蓋的職位,並在「常見職位申請表」(表格ESLS-1A)填寫指定資料,可 減省諮詢工作及縮短申請的時間。 如僱主並非申請輸入勞工從事常見職位,勞工處則需要較多時間處理申請。補充勞工 科收到僱主遞交的全部所需資料及文件後,會按實際需要諮詢相關政府決策局及/或 部門/培訓機構/專業團體等,然後通知僱主擬提供的薪金是否達到每月中位工資, 及僱主所訂的招聘條件是否合理。
可否簡化申請程序,加快審批?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已精簡處理申請的程序,並優化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工作流 程,以縮短審批的時間。優化措施推出前,每宗申請經甄別後,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 與申請僱主聯絡,安排巡查僱主的辦公地點和擬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核實有關資料。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推出後,勞工處改以審視文件代替勞工督察的巡查,並按情況 向僱主進行電話或書面核實。 為進一步改善處理申請的流程,勞工處於2024年5月推行以下新措施: (i) 推出適用於常見職位的申請表格(即「常見職位申請表」(表格ESLS-1A))。如僱 主採用新表格,並在申請表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 別以展開四星期本地招聘; (ii) 安排職員專責篩選僱主遞交的申請表,如申請表的資料不全或欠缺所需證明文 件,勞工處會盡快提醒僱主,並退還表格予僱主跟進;及 (iii) 加快跟進本地招聘面試結果的流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否設定輸入勞工配額?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沒有就整體勞工市場或個別行業訂定輸入勞工配額,勞工處會 評估僱主的申請,並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就勞工處的建議給予意見。 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的意見後,勞工處處長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 輸入勞工的申請。
僱主能否重複遞交「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
為有效運用資源以加快處理申請,勞工處不會處理重複遞交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申請,而處理每宗「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所需的時間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申請 僱主是否重覆提交申請。如申請者希望終止現有的申請並遞交新申請,應在遞交新申 請前先行聯絡個案主任撤銷原有的申請。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應何時進行四星期的本地公開招聘?申請職位的工 資要求為何?
向「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提出申請的僱主,須在申請職位通過初步甄別後進行為期四 星期的本地公開招聘。 僱主擬提供的工資必須不少於當時擔任相類職位的本地工人的每月中位工資。優化計 劃的相關中位工資每半年調整一次,並於每年五月上旬及十一月上旬左右由勞工處發 布並即時生效。如申請職位的每月工資低於最新發布的中位工資,勞工處會由發布日 起將申請職位在「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刊登的每月工資上調至最新的中位工資。
僱主如何履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本地公開招聘要求?
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僱主必須就每宗通過初步甄別的申請進行為期四星期的 本地公開招聘(公開招聘)。在這段期間,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會刊登申請 職位的空缺資料。僱主必須在申請職位通過初步甄別後14天內在本地報章或網上招 聘平台刊登共最少四次招聘廣告,所有面試由勞工處安排。此外,勞工處會邀請和轉 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應徵,並與僱主安排面試。招聘期完結後,僱主須在四個工作天 內向勞工處提交招聘結果。勞工處會積極跟進每宗轉介個案,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 在公開招聘期間,僱主就申請職位的招聘活動(不論以任何途徑進行,亦不限於上述 的招聘廣告),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i) (ii) (iii) 所提出的招聘條件(例如職務範圍、各項入職要求及工作時間等),一律須與 勞工處同意的條件相同,不可作出任何修改; 必須以不低於(i)勞工處同意的每月工資或(ii)最新調整的每月中位工資(以 較高者為準)直接聘請本地求職者;及 廣告不可包括任何年齡、性別等限制性要求。 如僱主(一)違反公開招聘的規定(例如以低於上述規定的工資聘請本地工人),或 (二)無合理理由拒絕聘用在公開招聘期間合資格的本地求職者,政府會即時中止處 理有關申請,而有關僱主在隨後一年內亦不會獲准參與「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此外, 勞工處亦會按上述規定調整工資水平(如適用),以處理餘下的申請程序(包括提交 建議予勞工顧問委員會考慮)。如僱主不同意有關調整,勞工處將未能處理此宗申請。
僱主可否自行在內地招聘輸入勞工及辦理有關手續?
如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必須經勞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勞務企業是指已獲國 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僱主 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i) (ii) 由個別擬輸入勞工填妥及簽署的「聲明及授權書」(ESLS-11)正本,並必須於 「聲明及授權書」內註明安排其赴港工作的勞務企業名稱;及 由僱主及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填妥及簽署的「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 共同聲明書」(ESLS-12)(下稱「共同聲明書」)副本。 請注意,政府給予僱主有關原則性批准的條件之一是僱主須提交上述文件及符合上述 招聘要求。如僱主未能符合上述招聘要求,及∕或提交上述 (i) 及 (ii) 所列文件所載 的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入境處不會處理涉及的內地輸入勞工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同 時,僱主須就每宗獲准輸入勞工的申請安排每間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填寫一份「內地輸 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並由僱主及勞務企業的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 署及蓋章作實。上述要求同樣適用於僱主日後的替補輸入勞工申請。
僱主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聲明及授權書」(ESLS-11)及「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 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下稱「共同聲明書」)時,有甚麼需要注意嗎?
由2025年3月1日起,僱主必須使用新修訂的表格提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僱主 除確定表格上各項資料已填妥外,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必須在已填妥的聲明及授權書正 本上蓋章;而僱主及勞務企業亦須在共同聲明書的每一分頁簽署。勞務企業如已設立 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可以授權其職業 介紹所代表勞務企業在「聲明及授權書」(ESLS-11)及「共同聲明書」(ESLS-12)上蓋 章。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 (如有)的聯絡資料見勞工處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可提供有關招聘內地居民來港工作的內地法規嗎?
可瀏覽以下網頁,了解內地《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的詳細內容: http://www.gov.cn/zwgk/2012-06/11/content_2157905.htm
可提供勞務企業的名單和聯絡方法嗎?
有關勞務企業的名單和聯絡資料,可瀏覽國家商務部網頁: https://zsmcorp.mofcom.gov.cn/zsmbgacommon/zsmbga_innerCorp_hk_list 有關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 所(如有)的名單及聯絡資料,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lan/iwESLS.htm
僱主可否安排輸入勞工在不同的地點工作?
不可以。輸入勞工來港後,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 標準僱傭合約指定的職務範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 商,亦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輸入勞工的工作時間有限制嗎?
根據標準合約的規定,僱主不得令輸入勞工在連續 24 小時(由開始工作的時間起計) 的期間內工作超逾 12 小時(超時工作包括在內)。如輸入勞工獲安排超時工作,僱 主須根據合約支付超時工作工資。
輸入勞工工資為何?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其工資須不低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每月 工資的中位數(可參考勞工處編制的「常見職位表」),亦同樣受到本地勞工法例的保 障。
輸入勞工在香港成功開立銀行戶口及辦理自動轉賬前,僱主可否以其他方式支付其薪 金?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於工資期屆滿後的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僱員。如僱主 未能及時以銀行自動轉賬方式向輸入勞工支付工資,可暫時用現金或支票支付,並須 妥善保存相關記錄。僱主應向輸入勞工解釋有關安排只屬臨時措施,並需在切實可行 的情況下盡快安排以銀行自動轉賬方式向輸入勞工支付工資。
輸入勞工及其僱主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料,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 11 條來港工作及(a) 獲准留港不超過 13 個月或(b)是某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退休計劃的成員的人士為 獲豁免人士,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如有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 查 詢。
如輸入勞工終止合約,僱主可否獲退還部分已繳付的「僱員再培訓徵款」?
成功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僱用每一 名輸入勞工所須繳付的徵款數額為港幣 400 元乘以標準合約內指明的月數(以不超 過 24 個月為限)計算。僱主要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 簽證/進入許可前向入境事務處繳交上述徵款。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 發還。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
一般而言,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符合標準合約附表所訂標準的居所,並須在任何時 間均維持有關標準。如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可選擇(a)在香港為輸入勞工提 供住宿;(b)在內地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或(c)讓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 由僱主安排的內地居所亦須符合標準合約附表所訂標準。 僱主可就其提供的居所(不論位於香港或內地)從應支付輸入勞工的工資中扣除相應 期間的住宿費。住宿費應等於輸入勞工佔用該居所期間的實際住宿成本,或按標準合 約計算就該期間應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不包括超時工作工資)的百分之十,兩者 以較低者為準。如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上述要求及扣減薪金安排則不適用。
僱主是否需要為輸入勞工提供醫療福利?
除了輸入勞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的期間外(惟輸入勞工根據有關合約 條款返回僱主在內地提供的居所或自己於內地的居所期間則屬例外),當輸入勞工在 標準合約指明的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 用及牙科急診。僱員須接受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
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程序為何?是否需要每年申請續期?
僱主應在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訂限期(一般為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六 個月)內,安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逾 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擬聘用的輸入勞工應填寫申請表格ID 1001A,僱主則應填寫申請表格ID 1001B。填妥 的申請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應由輸入勞工直接郵寄或通過 在香港的僱主一併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內地居民如欲透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 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僱主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內地勞工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i) 輸入勞工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 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輸入勞工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 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 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副本。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 (ii) 輸入勞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有); (iii) 輸入勞工的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iv) 四份由僱主及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合約(LD 294)正本; (v) 由勞工處發出的原則性批准通知書副本; (vi) 僱主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vii) 由輸入勞工填妥的「聲明及授權書」(ESLS-11)正本,如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 必須於「聲明及授權書」內註明安排其赴港工作的勞務企業名稱; (viii) [只適用於擬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的申請] 由僱主及獲委託的勞務企業填妥及簽 署的「內地輸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共同聲明書」(ESLS-12)副本; (ix) 輸入勞工的澳門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及 (x) 輸入勞工的台灣戶籍副本和台灣身份證副本(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一般情況下,簽發予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的期限為 24 個月或標準合約訂明的 整段僱傭合約期(以較短者為準)。
僱主如未能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發出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 請,可否申請延期?
僱主須在原則性批准通知書上所訂限期(一般為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安 排其每名擬聘用的輸入勞工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逾期遞交的申 請,概不受理,而有關的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亦告無效。如僱主仍打算輸入勞工,須 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入境事務處需要多少時間審批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 可的申請。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沒有推行期限?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在 2023 年 9 月 4 日推出,暫停執行「補充勞工計劃」下26 個職位類別及非技術/低技術職位一般不得輸入勞工的規定,為期兩年。勞工處會在 兩年期屆滿前適時作出檢討。